最高行政法院判陳員可保住軍職。(資料照)
2023/11/11 20:56
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台北乙型聯合保修廠一名陳姓士官長,2017年起四度要求翁姓中士以貸款或現金等方式借錢給他,經翁母投訴後才罷手。指揮部認定陳員「高階士官向低階人員借貸,衍生後遺,致生糾紛」,記4大過後,核定撤職停用1年。陳員興訟抗罰,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翁母投訴僅發生糾紛一次,只能記1大過,日前撤銷3大過及撤職令確定,陳員保住軍職。
陳員任職於該廠工務管制組,2018年8月3日,以家裡急用為由,向下屬翁員借款現金4萬元,原表示1週內返還;同月中旬,陳員又稱因家裡裝潢修繕急,再度向翁員借25萬元。
翁員答稱:「沒有這麼多錢!」,未料,陳員竟要翁員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,再借錢給他,他則按月代為清償信用貸款。翁員同意後,二人於2018年8月22日前往新光銀行申辦信用貸款45萬元,得款後,由翁員分次將款項交付陳員。
2019年1月18日,陳員以台新銀行利率較低,可「借新還舊」,要求翁員再次向台新申辦信用貸款50萬元,借得的款項用以代償原新光銀行本息後,餘款6萬1192元則交付陳員。2019年2月間某日,陳員又以家裡急用為由,再向翁員借款現金2萬元。
某日,翁母查看兒子帳戶存摺,驚見異常,追問後得知上情,乃於2019年7月17日循國防部1985專線反映,因此致生糾紛。
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2019年8月12日召開懲罰人事評議會後,以陳員構成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1點第11款「高階士官向低階人員借貸,衍生後遺,致生糾紛」,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規定,每次借貸行為分別各核予大過1次懲罰,共計4個違失行為,4次大過。而後,再以陳員1年內累計滿3大過,核定撤職,停止任用1年。
陳員不服,興訟保工作,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,陳員雖有多次向翁員借貸的事實,但翁母直到2019年7月15日介入並向國防部反映,兩人間的借貸關係才發生糾紛,屬於單一糾紛,故只能處罰一次,其餘3大過應撤銷,而因陳員既然僅受1個大過懲罰,亦無「在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」問題,另撤銷陳員的撤職令。
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不服,提起上訴,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,與「致生糾紛」有最直接因關係,乃第4次借款2萬元現金,至於前3次借貸作為,則因尚未「致生糾紛」,難認符合懲罰要件,因此一審認為所致生糾紛僅為單一,第4次借貸方屬應受懲罰者,而撤銷3大過與撤職令,並無違誤,日前予以維持,全案確定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is.gd/eioyv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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